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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50.com发布时间:2025-06-27 06:14:0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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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2024年 8月 9日,宁波中院作出(2024)浙 02民诉前调 595号《决定书》,决定对天邦食品进行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天邦食品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
公司于 2024年 9月 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公司债权人应于 2024年 10月 8日(含当日)前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
公司于 2024年 9月 30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 2024年 10月 20日 18:00(预重整管理人可以根据招募情况决定延长报名期限)前,根据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提交至预重整管理人。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2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共收到 5家产业投资人,2家财务投资人提交的正式报名材料。
2025年 2月 8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 02民诉前调 595号之一《决定书》,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决定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 2025年 5月 9日。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及变更预重整管理人办公地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2025年 5月 8日,公司与产业投资人签订了《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并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5)浙 02破申 7号《决定书》,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 2025年 11月 9日。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及《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以下主体为部分财务投资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天津美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利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双鱼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华楚国科十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陆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昱昇富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财务投资人分别与公司签署《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各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财务投资人的持股数量、投资对价总额以及每股价格分别如下表所示。
财务投资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天津美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利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双鱼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华楚国科十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陆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昱昇富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与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 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 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 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化资本有限公司持股 97.26%,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74%。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聚焦服务信托、投资信托、产业金融、普惠金融、财富管理等业务布局,拥有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业务、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受托境外理财业务(QDII)、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格、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观察会员等资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资料,外贸信托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资料,外贸信托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资料,外贸信托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合法筹集资金。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资料,外贸信托与其他投资主体、天邦食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 6262号 202室(东疆商秘自贸 11337 号)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白云艾赛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90.9091%;北京双纳特资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9.0909%,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产业投资人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中约定,由产业投资人乙方与产业投资人南宁漓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人北京双纳特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乙方指定的其他财务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甲方重整投资。乙方应当确保北京双纳特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提供担保文件,担保文件内容为北京双纳特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对乙方及南宁漓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在本次重整投资中的全部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美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美纳”)是财务投资人北京双纳特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100%出资为本次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暂无实际经营和财务数据。北京双纳特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企业纾困咨询等。
根据天津美纳提供的资料,天津美纳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天津美纳提供的资料,天津美纳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天津美纳提供的资料,天津美纳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合法筹集资金。
根据天津美纳提供的资料,天津美纳与其他投资主体、天邦食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上海永利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通”)主营业务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根据永利通提供的资料,永利通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永利通提供的资料,永利通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永利通提供的资料,永利通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永利通作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产品。
根据永利通提供的资料,永利通与其他投资主体、天邦食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进出口代理;餐饮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咨 询策划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广告设计、代理;婚庆礼仪服务;摄影扩印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普通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 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日用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 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 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塑料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褚洁明持股 88.1495%,王建平持股 6.78%,殷晨瑶持股 1.6902%,季邦文持股 1.6902%,孙俊持股 1.6902%。
江苏双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鱼投资”)的主营业务为产业投资,双鱼投资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根据双鱼投资提供的资料,双鱼投资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双鱼投资提供的资料,双鱼投资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双鱼投资提供的资料,双鱼投资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合法筹集资金。
根据双鱼投资提供的资料,双鱼投资与其他投资主体、天邦食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湖北华楚国科十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楚国科十二号”)为湖北华楚国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楚国科”)是为本次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暂无实际经营和财务数据。华楚国科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根据华楚国科十二号提供的资料,华楚国科十二号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华楚国科提供的资料,华楚国科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合法筹集资金。
根据华楚国科十二号提供的资料,华楚国科十二号与其他投资主体、天邦食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亚太金融小镇南 12号楼 A区 21-07-127号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 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邬斌斌持股 49%,新余收音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30%,来毅 峰持股 21%。
海南陆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陆和”)主要业务重心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私募定增业务。
根据海南陆和提供的资料,海南陆和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海南陆和提供的资料,海南陆和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海南陆和提供的资料,海南陆和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合法筹集资金。
根据海南陆和提供的资料,海南陆和与其他投资主体、天邦食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品牌管理;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资源再生利用技 术研发;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市信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信瑞”)主营业务包括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重点聚焦上市公司重整业务、法拍股权投资业务、定增业务以及传统不良资产投资业务。
根据深圳信瑞提供的资料,深圳信瑞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深圳信瑞提供的资料,深圳信瑞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深圳信瑞提供的资料,深圳信瑞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合法筹集资金。
根据深圳信瑞提供的资料,深圳信瑞与其他投资主体、天邦食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余安持股 59%,昱昇富德(厦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21% 本份(三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20%。
深圳昱昇富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昇富德私募”)的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
根据昱昇富德私募提供的资料,昱昇富德私募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昱昇富德私募提供的资料,昱昇富德私募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昱昇富德私募提供的资料,昱昇富德私募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合法筹集资金。
根据昱昇富德私募提供的资料,昱昇富德私募与其他投资主体、天邦食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一)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 32,5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记载为准。本次重整投资转增股份在交割至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后,剩余转增股份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对价为 2.1元/股,对应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为68,250,000元(大写:陆仟捌佰贰拾伍万元整)。如乙方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调整,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对价根据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计算确定。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预重整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13,650,000元(大写:壹仟叁佰陆拾伍万元整),即投资款总额的 20%(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已缴纳的 30,000,000.00元报名保证金直接转化(不计息)为投资保证金,报名保证金转化为投资保证金后剩余部分予以退回。)。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宁波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但未导致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实质调整或对乙方的投资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批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 54,600,000元(大写:伍仟肆佰陆拾万元整)。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该乙方主体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 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该乙方主体承诺对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非因本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原因,致使甲方重整计划未得到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甲方应返还乙方全部已支付的保证金或重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与天津美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 20,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记载为准。本次重整投资转增股份在交割至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后,剩余转增股份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对价为 2.1元/股,对应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为42,000,000元(大写:肆仟贰佰万元整)。如乙方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调整,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对价根据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计算确定。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乙方同意对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南宁漓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的全部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预重整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8,400,000元(大写:捌佰肆拾万元整),即投资款总额的 20%。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宁波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但未导致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实质调整或对乙方的投资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批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 33,600,000元(大写:叁仟叁佰陆拾万元整)。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该乙方主体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 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该乙方主体承诺对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非因本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原因,致使甲方重整计划未得到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甲方应返还乙方全部已支付的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与上海永利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或乙方管理的基金产品取得重整后甲方 22,5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乙方最终受让记载为准。本次重整投资转增股份在交割至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后,剩余转增股份用于清偿破产债权。如清偿破产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股份视公司经营情况注销或处置变现。
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对价为 2.1元/股,对应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为47,250,000.00元(大写:肆仟柒佰贰拾伍万元整)。如乙方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调整,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对价根据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计算确定。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预重整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9,450,000元(大写:玖佰肆拾伍万元整),即投资款总额的 20%。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宁波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但未导致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实质调整或对乙方的投资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批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 37,800,000元(大写:叁仟柒佰捌拾万元整)。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该乙方主体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 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该乙方主体承诺对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非因本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原因,致使甲方重整计划未得到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甲方应返还乙方全部已支付的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与江苏双鱼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 100,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记载为准。本次重整投资转增股份在交割至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后,剩余转增股份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对价为 2.1元/股,对应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为210,000,000.00元(大写:贰亿壹仟万元整)。如乙方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调整,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对价根据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计算确定。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预重整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42,000,000.00元(大写:肆仟贰佰万元整),即投资款总额的 20%。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宁波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需要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但未导致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实质调整或对乙方的投资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批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 168,000,000.00元(大写:壹亿陆仟捌佰万元整)。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该乙方主体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 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该乙方主体承诺对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非因本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原因,致使甲方重整计划未得到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甲方应返还乙方全部已支付的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与湖北华楚国科十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 10,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记载为准。本次重整投资转增股份在交割至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后,剩余转增股份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对价为 2.1元/股,对应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为21,000,000.00元(大写:贰仟壹佰万元整)。如乙方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调整,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对价根据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计算确定。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预重整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4,200,000.00元(大写:肆佰贰拾万元整),即投资款总额的 20%。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宁波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但未导致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实质调整或对乙方的投资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批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 16,800,000.00元(大写:壹仟陆佰捌拾万元整)。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该乙方主体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 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该乙方主体承诺对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非因本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原因,致使甲方重整计划未得到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甲方应返还乙方全部已支付的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与海南陆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乙方有意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提供资金等为甲方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赋能,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 2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记载为准。本次重整投资转增股份在交割至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后,剩余转增股份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52,500,000.00元(大写:伍仟贰佰伍拾万元整)。如乙方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调整,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对价根据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计算确定。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预重整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10,500,000.00元(大写:壹仟零伍拾万元整),即投资款总额的 20%。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宁波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但未导致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实质调整或对乙方的投资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批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 42,000,000.00元(大写:肆仟贰佰万元整)。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该乙方主体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 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该乙方主体承诺对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非因本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原因,致使甲方重整计划未得到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甲方应返还乙方全部已支付的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与深圳市信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通过本次重整投资,按本协议和甲方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由乙方取得重整后甲方 15,000,000股转增股份(下称“标的股份”),乙方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记载为准。本次重整投资转增股份在交割至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后,剩余转增股份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对价为 2.1元/股,对应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为31,500,000.00元(大写:叁仟壹佰伍拾万元整)。如乙方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调整,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对价根据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计算确定。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乙方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预重整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6,300,000.00元(大写:陆佰叁拾万元整),即投资款总额的 20%。乙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重整计划经过宁波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等额(仅指本金,不含利息)成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金(包括转为投资款的保证金,下同)不予退还:(1)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意见及预重整或重整程序推进的实际情况,需要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但未导致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实质调整或对乙方的投资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乙方未能配合调整的;(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单方终止本次重整投资的;(3)乙方逾期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法院未受理甲方重整、未批准重整计划而宣告甲方破产、重整计划未能执行、本次重整投资未能实施或无法实现等。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宁波中院批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要求需提前支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支付。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一部分的情况下,乙方需继续支付的投资款总额为 25,200,0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贰拾万元整)。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未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乙方发生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乙方亦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主张违约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支付义务等)的,每逾期一日,该乙方主体应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 0.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等相关主体因此遭受损失的,该乙方主体承诺对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予以全额赔偿、补偿。该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非因本协议双方任何一方原因,致使甲方重整计划未得到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甲方应返还乙方全部已支付的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与深圳昱昇富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